大律師公會11項要求 背離憲法基本法原則

「港區國安法」立法在香港引起討論,大律師公會上周發表聲明,提出11項要求,包括按普通法原則解釋及應用條文及其內容,除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應就港區國安法釋法,以及應在香港自行就國安法立法後終止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其網誌不點名地作出了部分回應。須指出的是,這次「港區國安法」是從國家層面制定的一部全國性的法律,依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因全國人大的決定亦已明確了立法的依據和原則,因而,討論「港區國安法」的立法,不應背離這些依據和原則。

大律師公會12日就港區國安法發聲明,提出11項要求。大律師公會由原先反對中央從國家層面制定「港區國安法」,到現在改為就立法提出11項要求,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已轉變立場,支持立法。相反,他們只是改變策略,用另一種方式處心積慮地意圖限制中央在治理港區國家安全事務的權力。大律師公會提出的11項要求,並非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決定的立法原則去考慮,而是有意地從「兩制」中挑刺,更抹黑「港區國安法」和阻礙立法。

「港區國安法」的具體條文尚未出台,現時討論一些具體的問題,為時過早。而全國人大在審議相關的決定草案時,已由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宣讀了決定草案的說明,如果想要了解「港區國安法」,應先從這裏去了解。

大律師公會所提出的11項要求中,有多項在全國人大的說明中已經給出了答案,有興趣的市民,不妨多加研讀。王晨在作說明時明確指出,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結合多年來國家在特別行政區制度構建和發展方面的實踐,從國家層面去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因而,這次立法的依據是憲法和基本法,在立法的同時,並沒有對基本法作出任何修改,而且立法必須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要求和規定。

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國家安全不完全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其中也會有一些涉及國家行為的案件,這些是否仍然由香港特區法院審理,相信必須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未來的「港區國安法」的規定去執行。大律師公會提出的香港法院應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轄權,並不符合基本法的這一規定。

大律師公會亦提出,除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應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依照憲法第十六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包括解釋法律,因而「港區國安法」如須釋法,應由人大常委會負責。而大律師公會提出的只能在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之下,人大常委會才能解釋的說法,很顯然是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的。這種說法是要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不合法,也不合理。

至於大律師公會提出的,要求按普通法原則解釋及應用條文及其內容,律政司長鄭若驊14日在網誌撰文中已作出回應,她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包括成文法和普通法,稱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

鄭若驊又指出,大律師公會要求為港區國安法設「日落條款」的建議,屬「多此一舉」。正如鄭若驊所說,基本法第十八條已經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香港完成廿三條立法後,附件三中的法律是否需要增減,已有法律規定,根本毋須另設條款。而大律師公會的這項要求,並不是簡單的「多此一舉」,而是要為人大常委會設下框框,限制中央權力,包含着政治目的。

大律師公會作為香港的法律界的行業組織,應該從香港長遠發展着眼,從建全法律的角度,推動「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落實,多做有益香港整體利益的事。而非再次被反中亂港的政治所綑綁,阻礙立法,破壞香港的「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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